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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符合条件参保人可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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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规定,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中,按缴费基数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一次性趸缴年限与趸缴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一次性趸缴金额=申请趸缴时所在社保年度的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第1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第2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第3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2+…+第n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n-1〕×缴费比例。

  其中:社保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费比例:申请趸缴时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一次性趸缴期间的缴费指数按“1”计算。

  “省籍非深户人员”可选择继续按月缴费

  此外,符合条件的“省籍非深户人员”,也可选择在深圳延期继续按月缴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时可申请在深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标准为: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省籍非深户人员”,可申请在个人缴费窗口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市非深户企业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继续缴费。

  (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省籍非深户人员”,可申请在个人缴费窗口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市非深户企业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继续缴费。

  “省籍非深户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省籍非深户人员”,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或趸缴满15年后,基本养老金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计发;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省籍非深户人员”,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或趸缴满15年后,基本养老金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标准计发。

  “深户人员”趸缴满15年后,基本养老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计发。

  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或趸缴后在本市办理退休养老手续的参保人,由本人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月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缴纳综合医疗保险费,非本市户籍人员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

  一次性趸缴人员缴清全部费用后,可按规定向深圳市社保机构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从市社保机构受理该申请的次月起发放。

  一次性趸缴人员在市社保机构审核同意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前(不含当日)死亡的,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

  一次性趸缴人员在市社保机构审核同意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后(含当日)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依法继承,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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