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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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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2011年7月1日前因种种原因需要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将可办理补缴手续了。
  其他规定

  (一)补缴养老保险费规则

  1、用人单位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清欠补费原则,依欠费时间顺序,先欠费年份先补缴。

  2、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应一次性补清在单位工作应保未保或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按冀劳社[2007]38号文件执行。其他特定群体,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实施后,过去已经按有关政策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再按本文件规定重新办理。

  (四)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冀人社字[2012]53号文件执行到2012年12月31日。其中,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从本文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五)本文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或对政策进行调整,按照国家和我省新政策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六)新参保单位按属地原则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遇有特殊情况,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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