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重度残疾人、烈士遗属、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有什么优惠政策?
区财政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对参保缴费的烈士遗属、年龄在45周岁~59周岁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每人每年补贴100元,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烈士遗属、年龄在60周岁以上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每人每月补贴基础养老金10元。上述四类人员仍可享受省、市两级缴费补贴。
居民选择某一缴费档次并履行缴费义务以后,是否可以改变缴费档次?
由于缴费涉及政府缴费补贴,随意改变缴费档次给经办带来许多困难,所以经办规程规定,当年选择某一缴费档次缴费后,不得改变。
个人账户包括哪些资金?
参保人员自参保之日起,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总额及其利息,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及其利息,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总额及其利息。
参保居民达到享受待遇年龄当年是否需要缴费?
对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的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及以上的,到龄当年可以缴纳该年度养老保险费,也可以不缴纳;45周岁以上、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该缴纳到龄当年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缴费年限有什么限制?是否可以补缴?
16周岁~44周岁的人员应按年缴费,到达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长缴多得。45周岁~59周岁的人员应逐年参保缴费,也允许补缴,到达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如:某人今年58周岁,如想补缴,最多补13年,不得多补。
参保人员中途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是否退回?
参保人员在60岁以前死亡,其个人账户(不包括各级政府补贴部分)及利息全部退回给指定受益人;在60岁之后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不包括各级政府补贴部分)余额全部退回给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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