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对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的公平性,《修订草案》增加了“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规定。
对企业破产后职工优先债权提出限制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第132条规定,企业破产后,职工债权可以在有担保的特定财产中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但之前的《草案修改建议稿》,未明确规定企业职工享有哪些优先债权。
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草案修改建议稿》中的相关内容,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即破产人在该法公布之日前所欠的工资、医疗费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债权,才能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优先于担保债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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