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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保险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被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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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养老保险的情况与上海不同。作为一座年轻的城市,目前深圳退休人员数量不多,在岗职工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比例较高,较长一段时间内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大。

  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昨日进入市人大常委会三审。记者注意到,尽管上海已有实施先例,但原本被视为亮点的“可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拟删除。据悉,修订条例有望下周获得通过。

  “较长一段时间养保基金支付压力不大”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渤说,“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实质上推迟了部分参保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与国家的相关规定冲突,而且调整法定退休年龄属中央事权,地方性法规无权作出规定。为此,市人大专门赴上海了解情况。

  刘渤说,上海的规定既非政府规章,更不是人大立法,仅以市人社局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实施近两年来仅有几百人办理,实施效果不明显。”

  因此,目前在条例中增加“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内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尚不充分。

  允许补缴养保费但要增加滞纳金

  养老保险费是否能补缴,此前争议较大。刘渤说,对于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行为人,还是应当给予其补救的机会和渠道。但为了体现对按时缴纳参保人的公平性,在允许补缴的同时,将增加“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规定。

  在“养老保险待遇补发”问题上,国务院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可在其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各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深圳的规定是“此类人员的内地缴费年限不纳入待遇计算”,导致两法冲突。“为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将新增规定,2010年1月1日至本条例实施前,在本市办理申请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未按国家转移接续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的参保人,按本条例规定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补发差额。”刘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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