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
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即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以2011年为例:除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的情形外,
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基数为4201;
凡以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基数为12603元;
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基数为2941元;
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基数为2521元;
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基数为1680元。
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市农村劳动力基本养老保险以缴费工资基数乘以8%的比例缴纳。
企业缴费工资基数:
企业以其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其中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以其全部本市农村劳动力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的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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