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推动企业吸纳更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从今年下半年起,提高武汉市企业(单位)社保补贴标准。
对企业(单位)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符合《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八类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企业(单位)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合伙创办小企业 最高可贷50万
对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者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实际担保贷款额度由担保机构确定,规定期限和贴息限额内贷款由财政全部贴息。
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达到职工总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额度最高可达400万元,新招用员工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吸纳人员每人7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400万元额度。
在400万元额度以内,根据实际贷款额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文章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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