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起,《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后,河北省职工养老保险跨省、跨制度“漫游”将更流畅、规范了。那么个人与单位欠费或重复缴费该如何办理呢?实施办法中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提到,跨省转出单位不补缴不受影响、省内转移接续需单位和个人补缴欠费、多重养老关系要“先转后清”等。
单位和个人欠费补缴渠道不同
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跨省转出,转移前本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单位和本人下发《养老保险欠费告知书》。属于单位欠缴的,应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欠缴的,由个人补缴。
本人补缴个人欠费后,单位仍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同时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单位欠费部分由转出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清理。
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由本人书面承诺不再补缴后,可继续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并在《信息表》中注明,其欠费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单位欠费部分仍由转出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清理。
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内转移,转移关系前本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办法与跨省转移基本相同。
多重养老关系“先转后清”
参保人员在办理省内、跨省、跨制度或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时,发现在两地以上同一时段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并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照“先转后清”原则,先按《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再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将同期重复缴纳部分中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数据库比对等方式,发现参保人员在两地及以上同一时段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并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需清理的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同期重复缴纳部分中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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