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适用于进出河北省(简称“本省”)或在本省内流动就业需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的所有参保人员。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据介绍,新办法扩大了养老保险转移的范围,转移范围由省内转移扩大到省外转移,转移人员范围也由企业职工扩大至机关事业单位等参保人员。
跨省转出的,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
原在本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并已在外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的,向外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转移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
原在外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已在本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按照相关规定将本省户籍所在地确认为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向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跨省转入申请,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转移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
已参加外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返回本省,在本省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籍所在地(县区级)或居住地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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