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清欠补费原则,依欠费时间顺序,先欠费年份先补缴;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应一次性补清在单位工作应保未保或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2013年7月1日以后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不再有优惠政策。咨询电话0335—3262753、0335—3262756。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