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动工作档案丢失
武先生起诉称,1985年5月,他从石家庄调入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负责组建北京市三露厂,并任三露厂厂长。1989年9月,他出任中日合资大宝日化有限公司董事长。1990年10月,武先生被公派出国。
大约在1994年或1995年,回国后武先生找民政工业总公司要求恢复工作,但是民政工业总公司未予安排。2000年,武先生达到退休年龄,却发现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将他的档案丢失,后武先生不断地查找档案,但是一直没有找到。因此,他起诉要求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赔偿损失12万元。
对于武先生的起诉,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并不同意,他们称,武先生被任命为北京三露厂厂长时档案确实在该公司保存,但是此后武先生的人事关系发生了诸多变化。1989年4月,武先生被河北省委任命为保定地区行署副专员兼涿州经济开发区主任。1989年11月,涿州市委组织部出具商调函,武先生持商调函办理了档案转移手续,后武先生创办了涿州森宝日化有限公司。因此,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认为,武先生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而且已过诉讼时效。
妥善保管是单位义务
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2000年,武先生达到退休年龄后,发现档案下落不明,后武先生积极查找档案,至今无果。虽然,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称武先生的档案已经转出,但是并没有向法院提供档案转出的有效证据。
因此,一审法院指出,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民政工业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妥善保管和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及时转移职工档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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