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还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细化,其中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保险待遇的,由单位依法赔偿,单位没有代扣代缴社保费用则每日缴纳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单位不能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基金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链接可通过这些途径提意见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将电子邮件发至:lifachu@mohrss.gov.cn,传真发至:010-84233796;通过信函可邮寄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在信封上注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字样。据了解,征求意见截至2011年5月20日。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