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09)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加快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市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县(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农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切实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
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在已全面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力争到2010年底所有涉农县(区)全部推行新农保,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个档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定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交多得。市根据国家和省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允许县(区)按制度规定探索行之有效的缴费方式。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对县(区)按人均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市财政对各区按省规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
县(区)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水平限低不限高;对选择不同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区)政府确定。市财政对各区参保人员参保按最低标准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