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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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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通过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集体劳务输入到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退还企业和本人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流动指员工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本市内机关事业单位、驻深行业单位之间的工作变动。

  第二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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