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流动指员工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本市内机关事业单位、驻深行业单位之间的工作变动。
第二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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