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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可免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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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悉,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应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收取利息。其中,对于欠费人群,已核定缴费基数,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超龄补缴及趸缴如何办理

  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补缴在企业期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从到达退休年龄时开始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或补缴至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从到达退休年龄时开始补缴至今已满5年但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趸缴满15年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超龄补缴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1993年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以后年份可以选择按相应年份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或60%为基数补缴。

  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趸缴时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或60%为基数补缴。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前需要趸缴的只能以上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基数趸缴。

  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可免部分滞纳金

  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超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补缴12%部分),加收滞纳金规定为:1986年10月至1995年12月按日加收0。8‰;1996年1月至2000年12月按日加收0。6‰;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按日加收0。5‰。相关负责人介绍说,2013年6月30日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以后的滞纳金。即欠缴职工如果现在补缴养老保险费,可免收从2011年7月1日到现在的滞纳金。

  同时,单位缴费部分应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则收取利息,按照规定,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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