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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基本养老保险可转为新农保或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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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顺延缴费至满15年,顺延时间不受年龄限制。但对《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前参保、顺延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待遇领取地确定在自治区的,可在顺延5年后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嘉宾: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本人不愿顺延缴费的,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既不愿顺延缴费、也不愿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丧葬抚恤待遇可自愿灵活选择

  主持人:自治区在丧葬抚恤待遇问题上有何相关政策规定?

  嘉宾:在国家未做出新的规定之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6年10月1日之前发生工伤,现仍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领取养老金的1级—4级工伤职工死亡,丧葬费可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领取;也可按照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支付,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时本人月养老金20个月支付。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以上两种丧葬抚恤政策不能同时享受,以往做出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已参保的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按其死亡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对月养老金标准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可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对《关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下发后死亡的,按其本人月养老金标准发给的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低于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女职工退休年龄政策更具体化

  主持人:自治区对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上有哪些规定?

  嘉宾:按照《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原为国有企业职工,且在该《通知》下发之前(2003年6月3日前),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5年以上(不含补缴费用年限),解除劳动关系后,又从事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的,仍可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年龄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即:原为国有企业女工人的,仍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原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达到特殊工种规定年限,仍可按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原为国有企业女职工,从事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后再次进入企业就业的(含私营企业),凡在就业岗位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应按就业岗位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即生产、操作岗位工作的可按照50周岁办理退休。但对已超过50周岁的原国有企业职工,其在新企业就业岗位的工作时间可放宽到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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