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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145号文件规定 办理养老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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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按照145号文件办理了养老金的人员其归属如何界定?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可结合自身实际申请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145号文件解决参加养老保险,但不涉及参保人员与原单位的归属问题,不属于原单位的退休人员。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

  答:陕政办发〔2009〕86号文件主要解决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经过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过招工手续、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主要解决在我省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的养老保障问题。如果您是原集体企业经过招录使用的工人,应按照陕政办发〔2009〕86号文件办理养老补贴,计算缴费的时间是2008年12月31日,就是说如果您在2008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应缴纳10000元;70周岁以下的,在10000元的基础上,距70周岁每差1年增加1500元。

  如果您是原国有企业的"五七工"、"家属工",应按照相关文件办理养老补贴,计算缴费的年龄截止时间是2009年12月31日,就是说如果您在200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应缴纳10000元;70周岁以下的,在10000元的基础上,距70周岁每差1年增加1500元。以上养老补贴的发放时间是缴清费用的次月。

  如缴费额计算有误,可及时将情况反映给原单位,由原所在单位到养老保险经办处办理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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