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参保
《通知》就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个人缴费补贴的相关问题也作了详细规定: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缴费“二档”即900元标准按年缴费的,给予个人缴费补贴。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补贴;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给予50%补贴;市政府16号文件实施即2013年1月1日后按年缴费且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残疾人,在本人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缴费“二档”即900元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个人缴费补贴;按照本《通知》规定给予残疾人个人缴费补贴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担。
缴费年限折算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问题,《通知》规定,曾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凡自愿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城镇企业职工缴费年限折算为城乡居民缴费年限时,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年的缴费标准按照缴费“三档”即1200元计算。
《通知》还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问题作出了规定: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0%或35%或3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3年一次性缴纳15年的缴费标准分别为84000元、73500元、63000元。
据了解,《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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