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面启动
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鞍山市从7月1日起与全国同步全面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鞍山市此次启动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比国家和省的政策更加优惠,享受待遇的人群更广泛,待遇水平也更高。
鞍山市在5月1日已经提前启动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符合相关条件的不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享受到了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补助后享受的各种社会保障待遇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和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该市正在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与国家和省政策相衔接,即可下发并启动参保工作。
男60岁、女55岁可领取养老金
按国家政策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为了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惠及更多居民,该市将领取养老金年龄定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城区共有2万余人享受这一待遇。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居民分10个档次缴费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这部分人员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该市规定男性16至59周岁,女性16至54周岁为参保缴费年龄,城区共12万余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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