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险费补缴的问题,刘渤表示,是否允许补缴养老保险费,直接关系到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虽然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的形成原因较为复杂,但对于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行为人,还是应当给予其补救的机会和渠道。三审稿对相关内容作了调整,增加了“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规定,以体现对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的公平性。
此外,对于养老保险待遇补发的问题,为与国家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保护参保人合法的社保权益,三审稿增加规定,“2010年1月1日至本条例实施前,在本市办理申请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未按国家转移接续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的参保人,按本条例规定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补发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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