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日前,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出台了《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因各种原因欠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都可以在补缴保费后纳入养老统筹,享受养老金待遇。
该通知的出台,旨在解决《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通知对补缴范围、补缴基数和比例、滞纳金和利息的缴纳以及养老金的领取都做了明确规定。
欠缴、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的企业职工都可补缴
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以及职工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完成补缴后,2011年6月30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次性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比例为20%
关于补缴用人单位期间的缴费基数,通知中明确规定,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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