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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账结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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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参保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或病残退出劳动领域,仍具有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目前,全国各地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用人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统一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规定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人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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