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补缴基数补缴比例,依据补缴时间节点的不同而有所变化。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以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1996年以后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从达到退休年龄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为基数补缴。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趸缴。缴费比例为20%。
补缴2001年至2011年6月期间费用按日加收0。5%。
《通知》规定,已核定缴费基数,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其中:补缴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补缴1996年1月-2000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6%。,补缴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5%。。
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2013年7月1日以后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的平均值4。922%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计算。
建立个人账户后补缴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建立个人账户。其中:建立个人账户至2005年底,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11%;2006年及以后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8%。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