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通知实施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自本通知实施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2.本通知实施后失业的,自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我市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在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由职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缴费基数和费率分别为:
1.参保人员根据实际收入情况,申报缴费基数。申报的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我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我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方便参保人员缴费,确定5个档次的缴费基数,供参保人员选择。
2.参保人员暂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逐步过渡到统一费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在15年及以上,本人申请,由托管档案的就业服务部门为其代办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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