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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社保——深圳养老保险变化详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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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变化:单位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内地参保年限转移入深“门槛”取消,部分参保人可补发异地缴费年限待遇等。
  2、内地参保年限转移入深"门槛"取消

  新条例规定,参保人在市外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符合规定的可以与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据了解,我市原政策规定必须是通过调工、调干形式进入深圳的,原有工龄才能够视同社保缴费年限,与深圳参保年限续接。而按照新政策,这一"门槛"取消了,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说:"不管是调工调干、积分入户、购房入户、夫妻分居随迁入户或是户籍未迁入本市但在本市就业的人员,其在市外参保年限,可以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

  3、部分参保人可补发异地缴费年限待遇

  内地参保年限转移入深"门槛"取消后,未按规定计算异地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重新核定待遇。2010年1月1日至新条例实施前,在本市办理申请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未按国家转移接续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的参保人,按新条例规定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补发差额。

  黄险峰说:"之前社会上炒得很热的'网友连续缴纳社保20年,退休却只能拿到每月264元的养老金',就是因为该网友在深圳实际缴费年限仅有1年,根据我市原养老保险条例,随迁人员调入深圳,内地缴纳社保年限不纳入养老待遇计算。新条例实施后,该网友在内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将一并纳入深圳的养老待遇,并可补发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未计算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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