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不能跨省转移的问题由来已久,导致每年都有很多流动就业人口到社保部门退保。问题出现转机始于2008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初次提出,对于跨地区就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关系可随个人工作转移,养老金发放实行“工作地缴费、分段记录。退休地发放”,逐步实现全国统筹。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会议还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全国月人均增加120元左右。
缴费不足15年可延续缴费
另据新华网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2日进行三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延续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现行做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一些常委会委员、地方提出,这样规定不尽合理,社会保险法应当总结一些地方好的经验,允许缴费不足15年的延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至15年,或者将其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此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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