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对国家有贡献和见义勇为人员褒奖制度,实行烈士子女生活补助,完善物价补贴联动机制。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新增各类养老机构床位3万张,推广居家养老和社区老年餐桌服务。
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继续实行农村育龄妇女免费体检和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进行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试点,开展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实施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医疗保障,有效解决留守儿童、孤残流浪儿童救助和教育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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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与某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该厂与另一厂共同组建了一公司,但由于我与新公司之间关于某些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我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原厂以我不签订新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系,并停止了我的相关社会保险。请问,原厂的做法合法吗?
答: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是一个跟随参保人终生的保险,连续性是社会保险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参保人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社会保险也应跟随本人转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原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停止王某的社会保险,应协助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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