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昨日进入市人大常委会三审。记者注意到,尽管上海已有实施先例,但原本被视为亮点的“可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拟删除。据悉,修订条例有望下周获得通过。
“较长一段时间养保基金支付压力不大”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渤说,“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实质上推迟了部分参保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与国家的相关规定冲突,而且调整法定退休年龄属中央事权,地方性法规无权作出规定。为此,市人大专门赴上海了解情况。
“上海市人社局介绍,上海于2010年出台‘关于企业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刘渤说,上海的规定既非政府规章,更不是人大立法,仅以市人社局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实施近两年来仅有几百人办理,实施效果不明显。”
刘渤表示,深圳养老保险的情况与上海不同。作为一座年轻的城市,目前深圳退休人员数量不多,在岗职工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比例较高,较长一段时间内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大。因此,目前在条例中增加“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内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尚不充分。
允许补缴养保费但要增加滞纳金
养老保险费是否能补缴,此前争议较大。刘渤说,对于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行为人,还是应当给予其补救的机会和渠道。但为了体现对按时缴纳参保人的公平性,在允许补缴的同时,将增加“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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