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养老保险补缴条件,申请补缴需符合三个条件
《通知》规定,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在2010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二是申请补缴时具有所在省市户籍满5年;三是曾与所在省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但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此外,具备上述年龄和户籍条件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家属工、农场耕种农场土地的人员也可参照补缴养老保险费。
户籍和年龄决定补缴年限
此次补缴年限将以申请人取得所在省市户籍的年限为依据,同时考虑申请人的年龄因素,申请人取得所在省市户籍的年限越长、年龄越大,可补缴的年限越多。当申请人同时满足:(1)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2)取得所在省市户籍满15年两个条件时,可补缴的年限将达到15年,并可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如果申请人达不到上述两个条件,补缴后必须按月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达到15年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如取得所在省市户籍的年限较短或男未满65周岁、女未满55周岁,可补缴的年限也将相应较短,需按月继续缴费的时间将会较长。
补缴费用由个人缴纳
此次养老保险补缴将以个人补缴的方式进行,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缴纳。其中缴费基数为1998年至2009年广东省历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平均值(1083元),缴费比例为申请补缴时所在省市执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目前为18%)。考虑到申请人的缴费能力,此次补缴不收取利息和滞纳金。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和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格认定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补缴年限,再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核定单向地税部门缴费。
如果您符合条件,进行了一次性补缴,而且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但是累计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还可以按照省相关文件,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到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为止。
如果您符合条件,但是在该通知实施前,已经领取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您可以选择全额退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按照上述的缴费办法办理一次性缴费、补缴或继续缴费,直到符合市相关文件规定,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为止。
如果您现在已经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又符合上面两个条件的,按照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缴费后,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可以和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人需要达到所在地区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要求才可办理补缴,反之,则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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