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地税部门,组成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小组,对市本级各类应参保单位依法实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集中统一核定,全面推进呼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现用人单位应核尽核,应参尽参,应缴尽缴。
据了解,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呼市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应当参加呼市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在岗职工、停薪留职、请长假、外借外聘、挂靠指标、内退等在册不在岗职工、其它与本单位建立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均在此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范围内。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内容包括: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项目为标准,对全市各用人单位2011年度全年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工资、补贴、奖金等,不论列支渠道与资金来源,均应全额进行核定,但国家、自治区及呼市规定不应计入工资总额的内容和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除外。同时,对各类用人单位的性质、职工人数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所列项目、内容对相关参保数据进行核定确认。
此外,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发放的工资总额或薪金总额计算,可参照本人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包括各项补贴、奖金等)的月平均工资(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12)来确定。单位所有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的缴费基数。对部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3373元的60%(即2023。8元)的参保职工,按3373元的60%(即2023。8元)核定缴费基数;对部分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3373元的80%(即2698。4元)的参保职工,按3373元的80%(即2698。4元)核定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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