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政策的变化取消了跨年度缴费。”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省、市有关规定,从2012年1月起,石家庄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已开始按照自然年度核定当年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人员需要在年底前完成当年度的缴费,不能再跨年度缴费。
缴费标准高低与退休待遇有直接影响
“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省相关政策规定,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有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但缴费年限满15年是最低缴费年限要求,如果有缴费能力,缴费年限越长、缴费越多,相对应将来的基本养老金就越多。
这是因为:首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在计算退休待遇时,缴费年限是一个重要指标,直接影响待遇高低;在待遇调整时,一般也是以缴费年限为基础。
例如,近三年河北省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时,缴费每满一年增发额为2010年2。5元/年,2011年1。5元/年,2012年3元/年。可见缴费年限越长,待遇调整额越大。如果个人收入状况差、缴费能力有限,可选择较低缴费标准来缴费,以相应延长自己的缴费年限。
其次,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低缴费低待遇、高缴费高待遇的原则。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时,缴费基数的高低直接影响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应根据自己的承担能力,尽可能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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