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按规定实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年一申报。
(二)用人单位按从业人员实际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不需考虑我省2013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因素。对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上限和低于下限标准的,由社保机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后按规定统一调整。
(三)用人单位以2012年12月并且申报时仍然在本单位的从业人数作为申报人数。对2013年1月及之后办理参保缴费的从业人员视为2013年度新增人员。用人单位对新增人员缴费基数不作调整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按其2013年6月的缴费基数确定为2013年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确需做调整的,另填《海南省省本级参保单位人员增减(基数)申报表》(表3-1-1)调整。
(四)社保经办机构从2013年7月起对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按该单位参保人员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当月缴费基数,并在相关媒体或本局门户网站公布。对2013年7月1日后补办申报年度缴费基数的,自办理申报手续的次月起按实际申报数确定。
(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职工个人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瞒报、少报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稽核和处罚。
(六)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网址:http://www.hi.si.gov.cn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