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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待退休待遇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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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有国家劳动政策规定,男、女职工年满60周岁、50周岁、女职工的原干部编制年满55周岁的,可办理退休手续。可当今一些企事业单位,因改制岗位设置而导致内部产生一部分富裕人员,大多采用员工申请、企业批准给予提前待退休政策。

  经审理法院查明,丰新公司在1996年制定了(96)第39号文件《关于规范劳动人事管理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凡离正式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职职工,因健康原因(经厂保健站证明)或已下岗待聘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同意、厂部批准可办理待退休手续;在岗的男职工已满58周岁、女职工已满48周岁、已满52周岁的原干部编制的女职工,企业一般不再安排上岗,此类职工可办理待退休手续,除了享受待退休待遇外,另将享受待退休补贴待遇,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待退休补贴待遇:继续享受工龄工资的(办理待退休不再累计工龄)、每月补贴100元。

  1999年3月10日,丰新公司又制定了(99)第05号文件《关于实行部分职工提前退休或待退休办法补充条款的通知》规定:凡我公司的在编职工,男职工年龄达到或超过55周岁、女职工年龄达到或已超过45周岁的可提前待退休并享受(96)第39号文的优惠待遇;年龄接近55周岁的男职工,接近45周岁的女职工等,确实不能坚持正常上岗工作的,可申请提前待退休,经批准后可享受待退休待遇,但在未达到年龄之前不享受(96)第39号文件的优惠待遇。

  2001年4月16日,丰新公司再次制定了(2001)第5号文件《关于实行部分职工提前退休或待退休办法补充条款的通知》规定:原定职工在企业内部待退休的年龄可提前2年,即男职工年龄在53周岁至55周岁之间,女职工年龄在43周岁至45周岁之间,本企业连续工龄满10年,且在岗工作的,可提前申请在企业内部提前待退休;符合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且提出申请提前待退休的职工,经批准同意在企业内部待退休,即享受(99)第05号文规定待退休待遇。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明提前待退休以及待退休时的工资待遇是否应该按照企业退休工人的退休工资同等增资。法院认为,按照国家政策和上海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前待退休和待退休其实质是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实施。本案中根据丰新公司的先后三份文件,陈明提出提前待退休申请的2006年,他本身并不符合待退休甚至提前待退休的条件,是公司在考虑了陈明的特殊情况后,才准予陈明适用提前待退休,所给予陈明的待遇亦低于法定标准。2009年3月,在陈明达到待退休年龄后,公司按相关规定支付了陈明的待退休待遇。可见公司所给予陈明的待遇,既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低于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陈明要求能获得在提前待退休和待退休时间段内,按企业退休工人的退休工资待遇同等增资,而主张由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以及相应利息的诉求法院难以支持,遂法院一审判决陈明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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