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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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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待遇水平上的平稳衔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方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

  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会议指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待遇水平上的平稳衔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人员流动,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制订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以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达到8%。有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以适当提高起步比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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