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未作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的人员,其实际缴费年限按规定进行抵减。
农业户籍哪些人可补缴?
1992年1月1日以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曾参加过海口市本级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具有本省农业户籍,且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用人单位职工。
1992年1月1日以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从未参加过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具有海口市农业户籍,且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用人单位职工。
超龄人员只能补缴本人1992年1月1日以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关系不存在期间不得补缴。
需要哪些材料?
农业户籍超龄人员,在申请办理时,需交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局)开具的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
户籍所在地农保经办机构(农保局)开具的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或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相关证明。
1992年1月1日以后有工资发放的,必须提供原始工资发放凭证(装订成册的工资会计凭证)及人事档案或招工审批表、单位原始花名册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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