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及火化费用收据(发票)
4、死亡人员任一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身份证复印件、关系证明及健在证明。
上述资料社保局审原件,收复印件。
5、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火葬的少数民族人员或其他人员,需提供宗教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向医疗机构自愿捐献遗体人员,需提供接受遗体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人员,需提供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交通事故死亡的人员,需提供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上述证明文件社保局审原件,收复印件。
备注:
1、延迟申报造成养老金多发,需退回后方予办理。
2、每月1—5号及做账期不能办理养老关系终止手续。
3、由于丧葬补助费计算的标准是“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年3月底4月初才公布,因此每年1—4月死亡的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只能在该数据公布后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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