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提出,中央和国家机关负责组织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改革。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指导做好相关工作。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改革负总责,要建立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并抓好组织落实。
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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