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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退休移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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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了解,广州市为了解决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下称“早期下海人员”)的参保和养老问题,于2005年12月开始实施《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下称“意见”)。一些符合参保条件者,早期离开企业后出国的人员,同样可以参照该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并享受养老待遇。
  1.假如李某选择一次性缴纳12年的养老保险,则要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金额为21384元:

  即:1350元×55%×20%×12(年)×12(个月)=21384元。

  2.此外,利息另计,以21384元为基数,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

  3.一次性缴纳12年的养老保险后,李某还要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3年。待其年满55岁时,正好可以领取广州市退休职工养老金。

  特别提醒

  长居海外要每年提供健在证明

  而如果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早年便出国并移民,不再是广州户籍人员,则不适用于《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同时,值得一提的是,假如一个参保人在离开广州之前已经参保满15年,但由于还不到退休年龄且移民海外的话,则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在现有政策下,因参保人已是外籍人士,不再是广州户籍人员的身份,也不符合办理退休条件,享受不了退休待遇。对此,广州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种情况很少,目前遇到个别现象,在现有政策下,暂不能办理享受退休待遇,下一步,政策有望将进行调整完善。

  针对正在享受广州市退休待遇并长期居住海外人士,广州市人社部门提醒,在每个社保年度,将对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审核,长期居住海外人士需要提供健在证明(由当事人到中国驻所在地的使领馆办理健在证明),待资格审核后,社保部门才会发放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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