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就高不重复为原则
此次调整的范围为参加苏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按月领取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按照调整方案,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10%增发基本养老金。对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人员,在按本人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10%调整后再结合其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按周年计算,不足周年的尾数按一年计算,下同)作适当增发,具体方法是: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低于2200元的退休、退职或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在按本人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10%调整后,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满20年不满30年的以及满30年及其以上的分别统一增发80元、90元和100元,此项增资和按本人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10%增发额相加不高于220元。按本人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10%调整后,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满20年不满30年的以及满30年及以上的月基本养老金不足1409元、2046元和2366元的再分别增发80元、90元和100元,增发后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1409元、2046元和2366元。
对于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退休、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例子:以63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王老伯为例,调整前其个人养老金为2009元/月,退休时工龄为35年,按照第一种方法调整,增资额为220元(201元+19元),其个人养老金调整为2229元/月;按第二种方法调整,增资额为301元(201元+100元),其个人养老金调整为2310元/月。按照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他应按照第二种方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其个人养老金将调整为2310元/月,月增加养老金3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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