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斯雄介绍,根据延续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通知,最大的变化是,在重启超龄人员(非农业户籍)参保工作的同时,对农业户籍人员开了一个口子,规定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用人单位职工,可补缴本人1992年1月1日以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自此项工作开展以来,已经有6人进行了参保补缴。
“1992年以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通俗说是1992年以后有过工作单位,有过一定工作经历。”黄斯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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