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休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具有两种及以上资格的,不重复享受),在普调的基础上再适当倾斜,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2.对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年满75周岁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2013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75周岁的退休人员,从满75周岁之月起,由原规定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改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增发高龄人员养老金。
3.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巫溪县、奉节县、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4.对1953年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5.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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