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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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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省、市、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城镇重度残疾人的认定,按照《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参保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石人社字〔2010〕201号)执行。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按1∶1∶1的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的县(市),由省、县(市)按1∶1的比例分担。非省财政直管县(市)改为省财政直管县(市)后,按省财政直管县(市)的政策执行。

  各试点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可适当提高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和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参保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可制定对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和生活困难的低保户参保缴费的特殊补贴政策,所需资金由各试点县(市)、区自行解决。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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