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退休时间挂钩
200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退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45元。
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
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
(2)与缴费年限挂钩。
属于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加发基本养老金1元。
2.倾斜。
(1)对1953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2)对2000年底前退休和2001年及其以后退休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高级政工师(具有两种及以上资格的,不重复享受),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120元和70元。
(3)对原工商业者,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4)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巫溪县、奉节县、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二、城镇未参保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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