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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延迟退休与社保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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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年6月,《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公布,“研究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政策”被写入纲要。纲要还提出,要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

  根据纲要,“十二五”期间还将研究制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遗属待遇制度,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病残津贴制度,制定实施失业保险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工伤预防制度,完善行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标准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

  2012年8月,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日前共同颁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实行办法》决定对《办法》实施后新进入深圳事业单位并受聘在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也试行加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制度。《办法》从8月25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

  201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曾提出,2011年要积极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通过改革现行单位保障制度,统一公务员、事业单位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标准表述】

  [观点争锋]

  弹性VS强制

  观点一:弹性好,但不一定能永远弹性下去

  不同的利益诉求让社会各方对弹性退休仍存在不同看法和意见,不过与其坐而论道,纠结于弹性退休的利弊得失,不如起而行之,让领取养老金年龄先“弹”起来;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不像弹性退休“尾大不掉”,而是“船小好调头”,相当于精简版操练,有利于扬长避短,使决策臻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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