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有关人员再适当予以倾斜。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30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150元;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0元、60元和100元。其中,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刚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190元、100元和200元。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具体标准也已确定,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900元,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8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700元。本次增发的待遇,不作为计发1至3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再提高50元。
原“五七工”、“家属工”等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且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省有关规定,办理了一次性补缴参保的人员,按一档标准缴费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每人每月增加75元,调整至676元;按二档标准缴费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每人每月增加61元,调整至553元;按三档标准缴费的(月养老金为383元),每人每月增加47元,调整至430元。
据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符合此次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人员,在2013年4月份基本养老金发放前去世的,增加的养老金随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费一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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