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财务管理中,税务筹划是极其重要的基础性环节。除了企业主、个体经营者会涉及到企业税收外,一般的普通居民最首要的税收是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颁布,降低了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调高了高收入阶层的税赋。我们根据新的个税办法,从家庭理财的角度来思考如何减轻税费和递延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5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深圳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张先生于2012年2月领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后)2万元,每月按基本工资1万元代扣代交的社保1000元,公积金按5%的比例代交500元;当月发放年终奖10万元。张先生当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额是多少?如何提供更好的纳税筹划方案?
工资薪金应纳税额=(20000-3500)×25%-1005=3120(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90000×25%-1005=21495(元)
通过计算可知,扣除三险一金后的2万元工资的实际税率为15.6%,年终奖的实际税率为23.88%。该企业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可为该高管人员提高交纳公积金的比例,提高到封顶的20%。企业交存比例提高的部分可采用的方法:年终奖部分减少,或者是工资薪金中直接少发该部分而用于抵交公积金。公积金发放后可每月领取还贷或偿还房屋按揭贷款。
根据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交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交存基数,交存基数为2010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后的交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4205元×5=21025元。
按统计部门规定的职工工资范围确定,企业工资主要有以下6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因此每月个人公积金交纳调整为:21000×20%=4200(元),减去原每月交纳的金额500元后,可在减少3700元的当月应纳税额,调整后:
工资薪金应纳税额=(20000-3700-3500)×25%-1005=2195(元)
每月税收减少额=3120-2195=925(元)
企业交纳的公积金比例与个人交纳是一致的,因此企业的公积金交纳额也增加了37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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