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决定调整青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青海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月人均增加171元,特殊调整月人均增加15元,同时,充分考虑青海自然条件艰苦因素,青海对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65元,使青海总体调整水平达到月人均251元,调整幅度达到13.96%,高于全国月人均150元的平均水平。
此次调整范围包括参加青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职)人员;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3】133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解决青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
调整办法包括普遍调整、特殊调整两个部分。
普遍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以及按照133号文件和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享受定额待遇的,按30元增加;考虑青海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特殊调整: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500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0元。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的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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