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在15年及以上,本人申请,由托管档案的就业服务部门为其代办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参保人员的其他有关养老保险待遇,按城镇企业职工同等待遇享受。
3.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4.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凡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为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
凡199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即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满15年及以上人员,1998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办法如上所述;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调节金为每人每月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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