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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异地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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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县级统筹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以城镇企业职工为重点,难以完全适应大规模流动状态,出现了一些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因跨地区、跨城乡就业而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的问题。

  另一方面明确了退休办理地点确定原则,以厘清地方养老保险事权,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首先依据其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在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

  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转移就业,由于按现行退休年龄规定,一般已不可能再在新参保地连续缴费满10年并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因此规定对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便于其继续参保缴费;待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这样规定,既使年龄偏大人员异地就业参保不再有后顾之忧,保障他们的累计权益,也可适当减轻中心城市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

  配合两个办法的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流程,加强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作,使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更方便,而不是更麻烦。两个办法都规定,参保人员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核定、权益记录和保存等工作,在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只要提出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或信息,就能够由转出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必由参保人员本人在两地来回奔波办理,减少个人的责任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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