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时间及范围
从2013年1月1日起,为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今年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主要政策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
普遍调整:一是基本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二是按缴费年限调整,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3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和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享受定额养老金待遇的,按45元增加;三是省委、省政府充分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给我省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特殊调整: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500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的人员,在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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